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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质量管理干法造纸机标准
 
  前 言
本标准参考了国外同类产品的技术和结构,结合国内干法造纸机的开发、生产的实际情况,经吸收消化和研究验证而制定。
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提出;
本标准由全国轻工业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;
本标准起草单位:湖北省通山轻工机械有限公司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
QB/T2523-2001
干法造纸机

1. 范围:

本标准规定了干法造纸机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胶合无尘纸机、热合无尘纸、复合无尘纸机(以下简称“干法纸机”)。

2.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191-200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
GB/T451.2-1989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法
GB/T451.3-1989 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法
GB/T453-1989 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法(恒速加荷法)
GB/T461.1-1989 纸和纸板毛细吸液高度的测定法(克列姆法)
GB/T465.2-1989 纸和纸板按规定时间浸水后抗张强度的测定法
GB2894-1996 安全标志
GB/T5226.1-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
GB/T6388-199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
GB/T9969.1-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
GB/T13306-1991 标牌
GB/T14253-1993 轻工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
GB/T14436-1993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
GB/T1339-1991 造纸机辊筒与烘缸直径系列
GB/T1422.5-1992 造纸机械通用部件 普通钢管辊技术条件
GB/T1588.1-1992 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
GB/T1588.2-1992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
GB/T1588.3-1992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
GB/T1588.4-1992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
GB/T1588.5-1992 轻工机械 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QB/T3664-1999 造纸机网宽系列尺寸
QB/T3917-1999 造纸机械辊筒与烘缸动平衡
QBJ1-1964 制浆造纸专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

3. 产品分类与基本参数

3.1 干法纸机分类
3.1.1 按纸张生产工艺不同,分为:胶合干法纸机、热合干法纸机、复合干法纸机;
3.1.2 按传动装置的布置,分为:左手(Z)机、右手(Y)机。面对出纸端,传动装置位于左手的为左手机,反之,称为右手机。
3.2 干法纸机型号说明

 
  3.3 干法纸机的幅宽系列应符合表1的规定
 
  3.4 干法纸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
 
  4. 技术要求

干法纸机的制造应符合GB/T14253的规定。
4.1 一般要求
干法纸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4.2产品性能要求
4.2.1 干法纸机基本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;
4.2.2 胶合、复合干法纸机喷胶应均匀,施胶量应便于控制,胶液流量误差应控制在±5g/min以内,胶液穿透效果良好;
4.2.3 热合、复合干法纸机ES热熔纤维与绒毛浆纤维应按固定的比例混合均匀,比例应便于控制,其含量误差应不大于±5g;
4.2.4 热辊温度应显示准确,控制方便,温度误差应不大于±4℃;
4.2.5 烘箱温度应显示准确,控制方便,温度误差应不大于±4℃;
4.3 制造要求
4.3.1 干法纸机焊接件的制造应符合QB/T1588.1的规定;
4.3.2 干法纸机切削加工件的制造应符合QB/T1588.2的规定;
4.3.3 干法纸机辊筒的尺寸应符合QB/T1339的规定;
4.3.4 干法纸机辊筒的制造应符合QB/T1422.5的规定;
4.3.5 干法纸机辊筒的动平衡应符合QB/T3917的规定;
4.3.6 干法纸机成形网、干网应符合QB/T3664的规定;
4.4 安装要求
4.4.1 干法纸机的装配应符合QB/T1588.3的规定;分部装配应在铸铁平台或安装底轨上进行;
4.4.2 干法纸机的试安装应符合QBJ1的规定,机架部分的试安装在底轨上进行;
4.4.3 成形真空箱的安装水平为0.1/1000;
4.4.4 施胶部真空箱的安装水平为0.15/1000;
4.4.5 主动辊、回头辊、热压胶辊安装水平为0.06/1000;
4.4.6 导网辊安装水平为0.2/1000。
4.5 电气安装要求
4.5.1 干法纸机的电气系统应符合QB/T5226.1的规定;
4.5.2 干法纸机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;
4.5.3 干法纸机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耐压试验。
4.6 空运转要求
4.6.1 在最高工作车速时,其噪音(声压级)应不大于85dB(A);
4.6.2 轴承温度应不超过下列规定:
正常工作时滑动轴承温升不超过25℃,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65℃;
正常工作时滚动轴承温升不超过35℃,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75℃。
4.7 外观要求
4.7.1 外露加工面部应无锈蚀、碰伤、毛刺等缺陷;
4.7.2 零部件装配结合面边缘应平整,不应有明显错位;
4.7.3 涂漆质量应符合QB/T1588.4的规定。

5. 试验方法

5.1 干法纸的质量按GB/T451.2,GB/T451.3,GB/T461.1,GB/T465.2的规定进行检验;
5.2 动平衡试验应在动平衡机上进行,其试验结果应符合4.3.5的规定要求;
5.3 空运转试验
干法纸机空运转应平稳,无不正常杂音,空运转时间应不小于4h,空运转试验车速应从底、中、高速逐级进行,其中中速(70%最高车速)运行时间应不小于2h,最高车速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h;
试验中全部气缸、气胎应动作3-5次;
5.4 轴承温升测定。采用点温计在各轴承座外表面测试,其测试结果应符合4.6.2的规定;
5.5 噪音测定。在干法纸机四周用精密声级计测量,声级计测高为离地面1.5m,距离纸机最大外廓1m,并置于其中心轴线上测量4点,取其最大值;其测量结果应符合4.6.1的规定;
5.6 电气安全试验按GB/T5226.1-1996种20.2,20.3,20.4规定进行,测量结果应符合4.5.1,4.5.2和4.5.3的规定;

6. 检验规则

6.1 每台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,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(写明采用标准号),方可出厂;
6.2 纸机机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
6.2.1 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.3-4.7
6.2.2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;
a)新产品试制定型时
b)正式生产后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;
6.2.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内容;
6.2.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用户使用不足一年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,在用户厂中进行。

7.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7.1 在干法纸机上适当部位产品固定商标、标牌,其形式、尺寸和内容应符合GB/13306的规定,内容如下:
a) 制造厂名
b) 注册商标
c) 产品名称
d) 产品型号
e) 净纸宽度
f) 定量范围
g) 工作车速
h) 轨距
i)设备重量
j) 制造日期
k) 出厂编号
7.2 干法纸机上应有指示润滑、操作、运输、安全等标志,其形式、内容应符合GB/T2894的规定;
7.3 随机文件包括:
a) 产品合格证(按GB/T14436规定编写)
b) 产品使用说明书(按GB9969.1规定编写)
c) 装箱单
7.4 干法纸机的包装应符合QB/T1588.5的有关规定;
7.5 干法纸机的包装、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;
7.6 干法纸机的运输、包装、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/T6388的规定。
7.7 贮存。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、防雨的场地,每存放6个月,应进行一次开箱检查,并进行必要的防锈处理。